产假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产假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产假工资
山东省60天生育奖励假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标准
[劳动者产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休产假的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劳动者休产假的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依法享受产假总天数(①+②)】
①国家规定的产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由医保部门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②山东省增加的产假(60天):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
1、视为出勤,福利待遇不变
2、按人社部门工资支付规定的标准发放
产假福利
1.产假
2.上班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3.丈夫陪产假
符合法律规定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日陪产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育儿假。
4.产前检查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5.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 假期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