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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 : 死亡证明办理死亡证明补办死亡证明范本

办理条件

根据国卫办医政发〔2025〕31号文件《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过程中或来院途中正常死亡(含出诊到现场已死亡)的,由负责救治(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由执业(助理)医师填写。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由案(事)发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办理材料

1、申办人身份证;

2、死者的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所需其他证明材料

注:所需其他证明材料(医疗部门的医学死亡证明、居(村)委会的死亡证明;法定机关的死亡证明信、殡葬馆的火化通知书。

办理流程

1、根据死亡情况,应到医疗卫生机构或街道居(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死亡证明凭证;

2、准备好办理所需的材料,前往死者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填写办理死亡证明相关申请表和办理死亡证明。

注:办理公民死亡注销手续时,缴销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收缴居民户口簿。

办理地址

各派出所或医疗卫生机构
    更新时间: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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