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新建商品房应提供的材料
(1)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材料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房楼盘,应是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审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揭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报送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留复印件(或原件)一份;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按揭楼盘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材料;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④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⑤按揭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应由受委托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①经办银行为按揭楼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书面材料;
②该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关于该项目楼盘的按揭协议;
③经办银行上级行审贷委员会对该项目按揭协议的批复。
(3)应由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借款人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受委托银行报送公积金中心:
①《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
②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③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④婚姻状况证明;
⑤商品房购房合同;
⑥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⑦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⑧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查询证明;
⑨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4)应由借款人协助和授权受委托银行提供的材料
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原件;
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2.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除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第五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交易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两份,卖方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的交易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2)按照《济南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交易的存量房贷款,应提供《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和《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原件及存入《济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银行帐户的首付款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
3.单位集资建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集资建房单位及借款人除应提供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集资建房立项批复复印件;
(2)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4.自建、大修、翻建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借款人除应提供第五条第1款第(3)项(不含⑤、⑥、⑧)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县级(含)以上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专业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原件;
(3)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建房款有效凭据的复印件。
5.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1)由建设单位承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该建设单位承担阶段性担保并同回迁安置职工签订“回迁安置协议”,该协议代替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回迁职工应提供“回迁安置协议”和第五条第1款第(3)项(不含⑤、⑥、⑧)规定的材料。
(2)属于本市各区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借款人还应提供其他房产作抵押办理公积金贷款。除应提供“回迁安置协议”和第五条第1款第(3)项(不含⑤、⑥、⑧)规定的材料外,借款人还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定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所抵押房产出具的房产价值评估报告原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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