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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税务设立登记须知
2015-01-16 11:23【我要纠错】

  (三)设立登记的内容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设立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1)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种类因纳税人经济类型和核算方式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有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和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三类。

  ①税务登记表(适合单位纳税人)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注册类型。

  该类税务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登记类型、批准设立机关、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设立证明或文件号、开立(设立)日期、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核算方式、从业人数、单位性质、国标行业、适用会计制度、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方信息、分支机构信息、总机构信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由税务机关填写的信息还包括:纳税人所处街乡、国税主管科所信息、地税主管科所信息以及是否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等信息。

  税务登记表中的总机构信息由分支机构纳税人填写,主要包括总机构的名称、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分支机构信息由总机构纳税人填写,主要包括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分支机构纳税识别号等信息。

  ②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个体经营《税务登记表》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该类税务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类型、开业(设立)日期、批准设立机关、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合伙人、雇工人数、国标行业、业户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分店情况、合伙人投资情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由税务机关填写的信息还包括:纳税人所处街乡、国税主管科所信息、地税主管科所信息以及是否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等信息。

  ③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适用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包括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该类税务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设立机关、批准设立文号、开业(设立)日期、生产经营期限、证照名称、证照号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临时税务登记有效期、单位性质、国标行业、适用会计制度、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相关信息、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信息、投资方信息、分支机构、总机构信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等,由税务机关填写的信息还包括:纳税人所处街乡、国税主管科所信息、地税主管科所信息以及是否属于国地税共管户等信息。

  山东省规定,纳税人的行业分类应根据纳税人的营业范围和主营业务,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正确确定纳税人的门类、大类、中类、小类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132号)规定,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税务系统税收征管、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等工作中全面实施。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代码由一位拉丁字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打破门类界限,从01开始按顺序编码;中类代码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两位为大类代码,第三位为中类顺序代码;小类代码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前三位为中类代码,第四位为小类顺序代码。

  在以法人单位划分行业时,应将由多法人组成的企业集团、集团公司等联合性企业中的每个法人单位区分开,按单个法人单位划分行业。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

  (2)税务登记证

  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正本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号(即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批准设立机关、扣缴义务、发证税务机关、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包括总机构情况和分支机构设置等内容。

  为了管理方便,税务登记证件还含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

  ①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的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其行政区域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赋予第5、6位两位识别码。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②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③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以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为基础加2位顺序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2005年,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54号)对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编制规则进行了规定:

  ①对国地税局共管的同一纳税人必须使用同一税务登记代码。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由15位码组成。其中:前6位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的行政区划码;后9位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予纳税人的组织机构代码。

  ②对国家没有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各开发区,以及各级直属局、涉外分局等,其区域码按照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原行政区域码确定,山东省不再单独赋予区域码。

  ③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代码编制规则为:属个人承包经营的,其税务登记代码为承包承租人的身份证号码加2位识别码,具体编制要求与个体工商户编码一致。属企业承包承租经营的,其税务登记代码为被承包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域码+承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④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加油站),按企业类纳税人编码方法编制。

  ⑤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代码按税务登记编码规则编制。

  ⑥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

  ⑦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办理税务登记。

  (四)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1. 适用范围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适用于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

  (1)代扣代缴。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扣代缴。即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列支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缴税款,其目的是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

  地税管理的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主要有:

  ①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④印花税。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2)代收代缴。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难以控管的领域。

  地税管理的代收代缴税款义务人主要有:

  ①资源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②印花税。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办理股权交割手续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责任,并代征代缴印花税税款。

  ③车船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2. 时限要求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五) 其他基础信息登记

  设立登记其他基础信息主要包括应税财产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核定税种登记和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等。

  1. 应税财产登记。主要用于采集纳税人房产、土地、车船等信息,用于进行后期申报征收中房产、土地、车船等税种申报。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领取并填写《房产信息登记(变更)表》、《土地信息登记(变更)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后报送税务机关。

  2.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山东省规定,银行信息登记是用于采集纳税人的全部银行信息。其中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中的银行信息中必须有一个为缴税账户。

  3.税种登记。税种登记是纳税人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填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及拥有的应税财产等情况,认定并录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税款缴纳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内容的一种登记手续。

  税种登记必须齐全、准确和及时。

  代扣代缴税种登记是登记其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种,如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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