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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税务设立登记须知
2015-01-16 11:23【我要纠错】

【导语】:设立登记是税务登记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那设立税务登记有哪些必须要知道的信息呢?

    (一)设立登记的对象和时限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重新对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进行了规定,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7)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8)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山东省在上述的基础上对税务登记对象做出进一步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各类学校都应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二)申请登记所需资料

  1.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 个体经营设立登记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1)个体经营的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④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⑤车辆行使证、船籍证书复印件;

  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2)个人合伙企业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④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⑤车辆行使证、船籍证书复印件;

  ⑥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3. 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1)适用范围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②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③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⑤异地非正常户。

  (2)纳税人需提供的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山东省规定,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以凭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临时登记户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转办为正式税务登记。对临时税务登记证件到期的纳税户,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应当继续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3)临时税务登记证件的有效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期限;

  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承包租赁期;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的期限为合同规定的承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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