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开发票基本要求
1.申请审核
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山东省对此进行了补充:
税务机关对代开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资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并要求代开申请人补充,申请资料不正确的要求代开申请人重新申请。
实行差额征税或税收优惠、减免的代开发票申请(代开《货运代开发票》除外),前台受理人员受理、初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或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确认。
2.税款征收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山东省对代开发票的税款征收做出了明确规定:
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开具金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代开申请人是否办理正常税务登记确认其适用按期或按次纳税起征点。
3.发票开具
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山东省对代开发票的开具做了如下具体要求:
经审核无误的代开发票申请,代开申请人足额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发票,摘要栏的内容要详细填写,代开的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属于免税的,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免税”字样。发票联上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代开申请人一次缴纳税款,可以申请分次开具发票。地方税务机关对代开申请人提交的完税信息进行审核,对于未超出开票限额的,予以代开;超出开票限额的,必须在代开申请人补缴税款后才能代开。“大集中”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由系统自动进行审核。非“大集中”系统开具的完税凭证,由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4.资料管理
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山东省对代开发票的资料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代开发票完整资料整理归档。主要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应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大集中”系统已经有的,可只当场审核,不留存复印件);要求代开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数发票对应的原发票联或证明材料和缴回联次;发票代开审批单;代开发票存根联;对应作废发票的全部联次。
代开发票资料要安排专人负责管理,代开发票窗口人员要及时整理、制作目录提交资料管理人员,由资料管理人员集中装订,按照代开发票种类定期单独归档,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目录内容包括:代开发票起止日期、发票代码、发票起止号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