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代开发票,是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一、代开发票范围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5.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山东省对代开发票范围进行了如下规定。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济活动(餐饮业、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 纳税人未领购发票,或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跨县(市、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取得应税收入,未领购发票而需要开具发票的;
3.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应办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其取得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税务机关必须根据代开发票申请人实际情况和税务登记户籍管理的要求受理代开发票申请,并分别按照临时征收户、报验登记户、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等办理发票代开和税款征收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