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申请材料
1. 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含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人)户口本复印件;
3.残疾证、住院病历等其他资料复印件。
4.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在申请时如实申明,填写《低保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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