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
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七日的护理假。
该决定将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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