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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政策原文
2019-11-13 10:11【我要纠错】

【导语】:济南市对企业创新发展有奖励发放!有经营者奖励,财政经济共享奖励等,具体是怎么样的呢?以下是政策原文!

  济南市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政策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结果导向,完善财政政策,稳定投入预期,引导企业创新发展,加快培植财源,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是指市政府在年度终了后,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特定条件且财政经济贡献综合评价位居前列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的同时,给予财政扶持资金奖励。

  第三条  纳入综合评价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区域总部)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实现地方税费贡献300万元(含)以上;

  (三)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对象名单;

  (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评价年度内注册成立或首次实现纳税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财政奖补政策期内的企业,房地产业企业,市、区县级政府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等,不纳入本政策奖励范围。

  第五条  分单元评价企业。

  (一)总部型企业集团,是指法人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我市,且至少有2个以上子公司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纳税,经营范围涉及多个领域的综合性公司或区域型总部。纳入综合评价的总部型企业集团,其所属子公司不再参与其他单元评价。

  (二)分行业企业,是指未纳入总部型企业集团评价范围的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划分为制造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他行业等8个单元。

  第六条  评价指标及评价方法。

  (一)综合评价全部采用定量指标,由主营业务收入、地方税费贡献两部分6个子指标组成。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包括收入总额、比上年增加额及比上年增幅3个子指标;地方税费贡献指标包括贡献总额、比上年增加额及比上年增幅3个子指标。

  (二)综合评价指标按45∶55权重分配,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权重为45%,其中收入总额指标权重为20%、比上年增加额指标权重为10%、比上年增幅指标权重为15%;地方税费贡献指标权重为55%,其中贡献总额指标权重为25%、比上年增加额指标权重为15%、比上年增幅指标权重为15%。

  (三)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采取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分,即某项指标得分=[(指标值-最小值)/(最大值-最小值)×30+70]×该项指标权重。

  某企业综合评价得分=Σ某项指标得分。

  第七条  奖励企业数量。

  总部型企业集团,对在本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10名企业给予奖励;制造业,对在本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30名企业给予奖励;批发和零售业,对在本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20名企业给予奖励;金融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行业,分别对在各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10名企业给予奖励;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分别对在各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5名企业给予奖励。

  第八条  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一)经营者奖励。按主营业务收入分档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其中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0(含)-100亿元的奖励70万元,10(含)-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奖励法人及经营班子,具体用途由企业自行按其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奖励不计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薪酬总额。

  (二)财政经济贡献奖励。对企业缴纳主体税种及附加(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形成的地方税费贡献,比上年增幅超过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的,且实现的地方税费贡献不低于2018年数额的,给予阶梯式奖励,奖励资金分段计算。其中,企业比上年增幅超过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10%计算;10(含)-20个百分点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15%计算;20(含)-30个百分点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20%计算;30(含)-40个百分点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25%计算;40(含)个百分点以上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30%计算。

  财政经济贡献奖励金额为各分段计算奖励资金之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重大项目、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品牌建设、补充流动资金等,具体用途由企业按其决策程序自行决定。

  (三)上浮市级财政扶持政策奖补标准。对受本政策表扬奖励企业,在下一年度享受我市出台并纳入清单管理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在既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上浮10%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奖励程序。

  (一)综合评价。年度终了3个月内,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政策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评价,形成企业综合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参评企业的各项指标、得分、排名及相关情况等。

  (二)社会公示。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济南日报、济南时报等新闻媒体公示拟表扬奖励企业名单,公示期5天。

  (三)提报市政府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公布表扬奖励企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济南日报、济南时报等新闻媒体公布表扬奖励企业名单。

  (五)企业申请奖励。受表扬奖励企业,填报《济南市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申请表》(见附表),并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所在区县财政部门核实盖章后,由区县财政部门集中报市财政部门。

  (六)财政拨付奖励资金。市财政部门于年度终了4个月内,将奖励资金统一拨付受表扬奖励企业。

  第十条  创新发展奖励资金由市与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并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县分担资金通过财政体制上解市财政。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发〔2019〕9号)对创新发展奖励资金跟踪问效。

  第十二条  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政策出台后,各区县不应再出台与之相似的奖励政策。本政策与市、区县现行的相似政策不重复享受,由受表扬奖励企业择其一申请。本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限为2019-2021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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