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标准
一、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2.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的分级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夫;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四、相关评残标准
相关评残标准中残疾等级可供肢体残疾等级评定参考(见下表)标准级别肢体残疾标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3)一级*二级三、四级五级*
六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1989.04)特等
一等*一等*一等*
二等甲级二等乙级
三级甲等*《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订)》(民政部等2004.11)一级二级三、四级五级*
六级、七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2002.12)一级二、四级
三级*五级
六级*七级
八级*对照表中带有“*”符号说明
(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3)标准中,一级(7)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二级,其他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一级;五级(24、25)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三级,其他符合肢体残疾标准四级。
(2)《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政部1989.04)标准中,一等(3、4)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一级,一等(1、5)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二级,一等(2、6)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三级;三等甲级(4、7)符合肢体残疾标准四级。
(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等2004.11)标准中,五级(12、13)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三级,其他符合肢体残疾标准四级;七级(10、11、12)符合肢体残疾标准四级。
(4)《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2002.12)标准中,三级中仅双小腿缺失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三级,其他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二级;六级中仅一小腿缺失符合肢体残疾标准四级,其他符合肢体残疾标准三级,八级(4.8.10中d、e、f)符合肢体残疾标准四级。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夫;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株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三、肢体残疾分级的说明
●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
●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