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子女。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生育后登记的,提供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登记。现场打印《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附件1),当事人填写确认后,现场打印发放《生育登记服务手册》(附件2)或通过健康山东微信公众号获取。证明材料缺失的,待补齐后予以办理。
(三)其他情况。登记对象不能到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委工作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地点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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