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五)、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六)、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意: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提交复印件的,出示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分页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