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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26-06-16 16:25 【我要纠错】

【导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济南市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中阶段育人方式、办学模式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拓宽学生成长成才路径,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中教育多元化的需求,依据《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实施办法》,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济南市全日制普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教育部门主管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综合高中,以下简称“中职”)的在籍学生。

  第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互转实施细则,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参与学校开展互转工作;参与学校负责制定具体互转实施方案,开展互转申请受理、互转学生考核、课程教学衔接以及学生学籍变更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学生互转遵循“自主自愿、双向流动、学分互认”的原则。

  第二章  互转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互转原则上包括三种适用范围:一是在同一所综合高中学校的普通高中部与中等职业部之间互转;二是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有合作意愿的高中和中职(简称合作校)之间互转;三是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中考联合招生的高中和中职之间互转。每年5月底前,具备互转条件的综合高中和合作校在校内发布互转实施方案,明确可接收的学生数量、接收条件、互转流程等信息;每年6月底前,实施中考联合招生的高中和中职发布招生简章,明确联合招生计划、报考条件等信息。

  第六条  转入学校须有空余学位,能够为转入学生提供平等的学习、生活条件。

  第七条  参与普职互转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无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二)自愿申请互转,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署书面申请,明确知晓互转后的学习要求、毕业标准和升学政策,自愿承担相应的学习责任和后果;

  (三)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互转;已办理退学手续、学籍注销的学生,不得申请互转;同一学生互转限1次(不含互转适应期转回原学校)。

  第八条  中职转高中安排在高一年级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进行;高中转中职分别安排在高一年级第一学期末、第二学期末和高二年级第一学期末进行。

  第三章 互转程序

  第九条  参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互转原则上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具体

  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向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要求的相应转入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济南市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互转申请表》并签字。

  (二)学校核准。转入学校依据《山东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互转实施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结合本校办学定位和空余学位情况,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

  (三)完成互转。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学生在转入学校指导下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转入学校应设置互转适应期,原则上以1个月为宜,适应期内学生学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适应期满后,转入学校按程序办理学生学籍手续;学生在适应期内可放弃互转,申请返回原学校就读,原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互转学校要严格按照“先销后注”“先转出后转入”的原则及时办理学籍手续,严禁出现“双重学籍”。因高中、中职学籍管理差异,由转入学校负责组织学生完善学籍信息。

  第四章  教学衔接和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原则上,互转应转入对等年级,与同届学生同时毕业。高中学生转入中职的,只能转入三年制中职专业学习,不得转入五年制和“3+4”贯通培养的中职段。

  第十二条  互转学校间应联合构建课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制定具体的课程与学分互认办法。对学生已在转出学校修习的课程,按照“相同课程直认、相近课程可认”的原则进行学分认定。

  确因转学前缺修课程导致不能进行后续学习或影响毕业的,转入学校应为互转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业辅导和课程补学支持。

  第十三条  原就读学校应配合转入学校完善学生档案资料,为转出学生出具修习时间、学业完成情况等相关证明和材料;转入学校应在学生学籍转入后为学生补录综合素质评价系统,帮助学生完善相应档案资料。

  第五章  毕业与升学

  第十四条  学生由高中转入中职的,须达到中职教育毕业标准,方可核发中职毕业证书;由中职转入高中的,须达到高中教育毕业标准,方可核发高中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后按照转入学校学生的身份性质参加相应的高考报名,组建相应的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济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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