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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区内举办各类幼儿园的注销
办理依据
1、《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03]100号《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第3条: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13条: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
4、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五条:经审批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名称。如确需变更,必须由举办者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办园(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申报条件持有《办园许可证》的各类幼儿园
申报材料
1、申请注销的报告;
2、上缴《办园许可证》正、副本;
3、幼儿园董事会会议的原始纪要;
4、审计报告;
5、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7、注销说明;
受理单位
区教育局
办理程序
1、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
2、审核材料;(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教育评估所对幼儿园注销的情况进行评估);
3、依据审核或评估意见进行审批;
4、注销办园许可证;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颁发出具证照或文件及有效期限注销《办园许可证》
年审或年检
办理地点
建设路97号
联系电话
67987538
工作时间
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











